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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 閱讀(1.61W)

制訂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是什麼?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行政部門侵害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會按照國家賠償的標準執行。具體到賠償標準的確定,要按照幾個原則執行。否則就容易使公民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那麼制訂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說法。

一、制訂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指國家支付賠償金賠償受害人損失時適用的標準。由於國家侵權損害的型別多種多樣,損害造成的結果也各不相同,設定一個計算標準顯得特別重要。但是如何確定賠償的標準,卻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縱觀世界各國,在賠償標準上大致奉行三種不同的原則,即懲罰性原則、補償性原則、慰撫性原則。

1、懲罰性原則。指賠償額度標準對侵害主體應具有懲罰性。侵權主體除向受害人補足其實際損失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額外的費用,這種額外的費用實際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帶有懲罰的性質。

2、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以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支付賠償費用是為了使受害人恢復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狀態。

3、慰撫性原則。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徵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徵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範圍之內,雖應儘可能予以賠償,但並不一定要進行完全充分的彌補。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確定賠償標準時,既考慮使受害者的損失能夠得到適當彌補,又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狀況,最終以慰撫性原則作為國家賠償標準。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式是怎樣的?

1、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綜上所述,針對公民提出的國家賠償,相關機構發放賠償金的標準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要按照國家賠償標準的原則執行。這些原則包括補償性、撫慰性和懲罰性。這樣,既能使公民的損失達到適當的彌補,又不至於讓國家的財力進行透支。確保賠償標準在合理的範圍內,兼顧到個人和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