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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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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賠償原則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原則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原則包括懲罰性原則、補償性原則以及違法性原則等,具體如下:

1、懲罰性原則,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這實際上就是賠償額等於損失額加上懲罰金額,因此這一原則下的賠償額是比較高的。

2、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等於實際所受損失額。

3、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為違法為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因為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著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其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四項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國家對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國家只對一定範圍內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於接受國家的委託執行職務,因此,其行為的效果歸屬於所在機關或國家。

2、侵權行為要件

侵權行為要件主要解決的是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要件是違法行使職權,具體包含兩項內容:

(1)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至於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3、損害結果要件

損害是指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不利後果,賠償是針對損害而言,無損害即無賠償,國家賠償也不例外。但國家賠償所言的損害還必須具有某種性質,只有具備某種性質的損害才引起國家賠償:

(1)損害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即損害之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事實,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

(2)損害必須是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沒收違法所得,儘管沒收行為可能違法,但由於是違法所得,國家不予賠償。

4、因果關係要件

因果關係要件即損害結果必須為違法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係要件所要解決的是損害結果由哪種行為所造成,以初步明確行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因果關係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在國家賠償領域必須注意其特殊性,民法上的因果關係講究直接因果關係,在國家賠償上則應注意其法律上的聯絡。

雖然我國司法職員的工作管理是十分嚴格的,但是依舊存在某些職員由於工作的原因,致使民事主體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此時只要確定侵害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那麼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就可以申請獲得國家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