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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賦予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原則是?

國家賠償 閱讀(6.51K)

我國賦予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原則是?

一、我國賦予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原則是?

我國賦予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原則是:對等原則;不收取費用原則;慰撫性原則等。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能否享有我國國家賠償法上的權利,應以其所屬國是否允許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該國國家賠償請求權而定。

二、國家賠償新規定更改了什麼

1、完善賠償程式

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式方面,有兩點幾個重大的修改。

一是對於確認程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範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

二是對賠償程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式進行了完善。

2、明確舉證責任

第二,這次國家賠償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在原來的法律中是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在賠償案件中,有的時候雙方各持一詞的情況下,不明確舉證責任的話,法院最後難以認定。尤其是規定了受害人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要對損害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應當舉證,規定了這樣一個加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定。

3、修改精神賠償

第三,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知道,在民事賠償中,中國已經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不久前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國家賠償過程中,受害人也同樣受到這種精神損害。這次修改規定,對於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4、保障國家賠償

第四,對於保障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進一步完善。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多年的過程中,在這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中國一些比較貧困的縣,在財政預算中沒有把國家賠償的費用列進去。另外,在以前國務院出臺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中規定,賠償經費先由賠償義務機關墊付,墊付之後再由國家財政進行支付。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推進的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細化了部門預算。實際上國家機關已經沒有這種墊付的資金了,這樣就影響了賠償費用的支付。

這次修改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費用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對於支付的環節,這次也規定得比較明確。賠償請求人可以拿著相應的法律文書,如賠償決定書、調解書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一定要在七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的申請,財政部門要在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就使得賠償費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我相信,通過這樣一系列修改,迴應了在修改過程中各方面提出的關於國家賠償在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可以促進國家賠償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外國人如果在我國生活,在偵查或者辦案的過程中收到了國家相關機關的不公正待遇或者失誤造成的損失時,外國人同樣擁有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力的,並且也同樣需要在兩年的有效期內完成申請。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國家賠償的情況時必須遵循相應的原則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