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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既遂成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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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既遂成立要件是什麼?

綁架罪既遂成立要件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刑法條文明確寫出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勒索只是綁架罪的主觀犯罪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明文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構成綁架罪。從文面上就表明,勒索財物僅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因此,綁架罪只要行為人出於勒索他人財物或其他不法目的而綁架挾持他人或實際控制他人的,即具備了綁架罪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構成了綁架罪的既遂。在行為人著手實施綁架行為時,如果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的及時救助等客觀原因,使綁架未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綁架罪的客體是人身權利和財產的自決權利,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行為人在預備綁架行為或者實施綁架行為的過程中自動放棄了犯罪,成立綁架罪的中止犯。

二、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立法者將綁架他人的行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中,表明強調的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這種犯罪實際上就是舊社會甚為猖獗的“綁票”行為,新中國成立後已經絕跡,近些年來又重新出現,並有發展的趨勢,對社會危害極大。為了有力懲治這種犯罪,刑法將綁架行為單立為罪名。犯罪物件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婦女、兒童,也包括婦女、兒童以外的人。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徵,是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並置於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有關綁架罪的犯罪事實認定和量刑標準在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處理,對綁架罪進行認定,還應當對是否造成了其它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法的認定,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