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刑法綁架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43K)

一、刑法綁架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綁架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綁架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與它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之關鍵在於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

(二)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物件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物件和取得財物的物件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物件和取得財物的物件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並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綁架罪既遂的具體判罰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一方面是需要基於犯罪分子綁架的違法事實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看在實施了綁架罪後是否還造成了其它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