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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是否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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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是否死刑?

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是否死刑

(一)依據《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可分為已滿十六週歲和未滿十六週歲。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二、執行死刑的條件

根據《刑法修正案》中規定,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姦,販毒,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成年人又分為已滿十六週歲和未滿十六週歲的人,無論其是否是十六週歲,犯故意殺人都要受到刑事責任,但要在原有的量刑基礎上從輕處理,並不適用與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