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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構與故意傷害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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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構與故意傷害區別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構與故意傷害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主體:故意傷害罪主體與尋釁滋事罪主體範圍不同。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範圍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和十六週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後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在《刑法》第十七條中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主觀方面: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有重要差別。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結果來確定是輕傷、重傷或者傷害致死來處理。

尋釁滋事罪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公共秩序的危害結果,而積極希望並促使這種結果發生。

注意:尋釁滋事罪較故意傷害罪具有的明顯特點:

1、犯罪的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地挑戰。

2、犯罪動機是出於流氓動機,或是尋歡作樂,或是耍威風、逞強好勝。尋求精神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

3、犯罪起因是“無事生非”,而故意傷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區分“無事生非”與“事出有因”應當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為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

4、犯罪行為特徵:尋釁滋事罪區別於故意傷害罪的行為特徵主要是隨意毆打他人。隨意,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隨心所欲,在刑法實務上一般將隨意行為分為兩類:(一)無端滋事型。就是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二)小題大做型。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於引起普通人那麼強烈的反應。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過程中,甲看了乙兩眼,結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頓,這就是小題大做。

二、在客觀行為方面:

故意傷害所侵害的物件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見一個打一個,侵害的物件比較隨意,只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計後果,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尋釁滋事犯罪物件:一般不是損害特定的個人,而是出於尋求精神刺激的動機隨意選擇侵害物件;而故意傷害往往是刻意選擇侵害物件。

在當代社會現在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話,他在法律定義當中是存在著顯著的差異的,前者他是無緣無故的所進行的一種鬧事處理,但是後者的話他是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都是有特定的物件的,因此兩者的處罰力度的話,也是存在著不一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