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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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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主要區別為以下幾個方面:1、主觀故意上。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並且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等社會秩序,並造成公共產所秩序嚴重混亂。從主觀股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傷害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則就是故意殺人了。而尋釁滋事罪一般不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目的,而是為了尋求一種逞強好勝,耍流氓等行為來破壞社會秩序。2、從行為侵害的物件向上來看,尋釁滋事罪侵害的物件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而故意傷害的物件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關係人,行為人傷害的物件往往具有特定性,雙方往往產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由此可見,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確的、特定的。而尋釁滋事罪的物件是隨意的,不特定的。

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3、在客觀行為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物件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是有預謀的傷害他人。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侵害的物件比較隨意,見到某人打某人。故故意傷害從行為人實施的手段上看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傷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隨意性。

4、從二者所要求的損害結果來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致使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包括輕傷、重傷、死亡三種),否則一般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而尋釁滋事罪並不要求必須致使被害人輕傷,尋釁滋事一般致使被害人輕傷以下後果,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是尋釁滋事罪的一個重要的構成條件。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