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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差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3W)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差別?

什麼是尋釁滋事罪呢?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是否相同呢?下文將為您介紹的是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兩者之間的區別,希望您能通過閱讀下文對這方面的資訊有所瞭解,祝您閱讀愉快!

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兩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行為:

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主要表現為一種逞強好勝的心理,如在集市上欺行霸市,隨意毆打他人。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差別? 第2張

如某人酒後隨意毆打他人也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法律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必須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表現是隨意毆打他人,若是有預謀的毆打他人,或者其毆打行為不是隨意性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鄰里之間因為糾紛發生的毆打,聚眾鬥毆中的毆打行為則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是追逐、攔劫、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在舊刑法中規定有流氓罪,尋釁滋事罪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一般的追逐、攔劫、辱罵他人,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如在中學,有些男孩比較調皮,在放學後騎自行車追逐漂亮的女生,或者在女生必經的路上攔劫女孩,或者用侮辱性的語言罵女學生。這種行為若沒有造成女孩不能正常到校上課,或造成女孩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不能進行正常的學習、生活等情況,達到惡劣的程度,均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尋釁滋事中,公然辱罵他人或者捏造事實損害他人人格的行為均是這裡的辱罵行為,均不再單獨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因為這種辱罵行為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這裡也主要表現為一種逞強好勝的心理。這裡我們要與搶奪罪和破壞公私財物罪要區別開來。行為人雖然佔取他人財物,但沒有不法取得的意思,即使財物價值較高,也應該按照本罪來處理。因為這樣更能體現對法益的保護,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比如在電影院,行為人出於不良動機,故意弄過的電影無法正常播放,隨意丟拋惡物,羞辱他人,或者故意在公共場所找事,影響公共秩序的,均應按照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均按照刑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處罰,不按照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尋釁滋事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其行為主要是向公共秩序發出示威,顯示其逞強好勝、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的慾望。

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主觀上必須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並且致他人輕傷以上,主體上必須是精神正常年滿十六週歲的自然人,客體上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二者容易混淆。如何有效地把握二者的區別,正確定罪量刑至關重要。二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故意上。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並且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等社會秩序,並造成公共產所秩序嚴重混亂。從主觀股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傷害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則就是故意殺人了。而尋釁滋事罪一般不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目的,而是為了尋求一種逞強好勝,耍流氓等行為來破壞社會秩序。

2、從行為侵害的物件向上來看,尋釁滋事罪侵害的物件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些行為人認為別人說了自己壞話或者做出對自己不好的行為而甚至看不慣別人的行為而不分青紅皁白的毆打他人,以發洩自己行中的無名怒火,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行為人毆打自己的真正緣由。而故意傷害的物件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關係人,行為人傷害的物件往往具有特定性,雙方往往產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由此可見,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確的、特定的。而尋釁滋事罪的物件是隨意的,不特定的。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差別? 第3張

3、在客觀行為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物件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是有預謀的傷害他人。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侵害的物件比較隨意,見到某人打某人。如某人酒後無事生非,逞強好勝,見人就打,顯示自己大哥的身份,這時行為人只是為了追求其精神刺激,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別人無緣無故的毆打顯然是一種流氓作風。也就是說在客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為小事或者根本沒有任何原因,行為人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而無事生非,以一種不是理由的理由隨意毆打他人。而故意傷害從行為人實施的手段上看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傷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隨意性。

4、從二者侵害的客體上來說,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權或者其他權益,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複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但是尋釁滋事罪以侵害社會社會公共秩序為主要特徵。兩罪保護的法益是不同的,這也是區分兩罪的重要特徵。

5、從二者所要求的損害結果來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致使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包括輕傷、重傷、死亡三種),否則一般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而尋釁滋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見尋釁滋事並不要求必須致使被害人輕傷,尋釁滋事一般致使被害人輕傷以下後果,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是尋釁滋事罪的一個重要的夠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