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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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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指在公共場所內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他人、橫向霸道、肆意挑釁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該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犯罪客體是社會秩序。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刑法

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