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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審判強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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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審判強姦案件?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審判強姦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審判強姦案件,但這種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是採取不公開審理

強姦案件不公開審理。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祕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二、認定強姦罪的常見誤區有什麼?

1、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通說觀點認為,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行為視為強姦犯罪。

2、“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現行刑法對於強姦罪的物件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姦,由於對向是男性而強姦不能的情況下,屬於物件的惡補能犯,應當按強姦未遂定罪處罰。

3、婦女是否可以構成強姦罪主體?

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性違背婦女的意願而與強迫婦女與之發生性行為,但在實際的生活中,婦女違背男性的意願與之發生性的,也未嘗不有。但是在刑法上,婦女不能成為本罪的直接、單獨正犯,但可能與男子共同實施強姦行為,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同正犯。

三、相關規定

(一)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司法實踐中看,強姦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有下面幾種:

1、強姦婦女手段殘酷的;

2、強姦婦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輪姦婦女尤其是輪姦的首要分子;

4、因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5、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跳黑燈舞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姦,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

強姦罪涉及到多個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比如在婚內,如果強姦自己的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強姦行為具備了構成要件,無論對方是誰,都可以構成該罪,主體不是該罪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