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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多久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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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多久作出終審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多久作出終審判決?

1、《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起訴符合本法第五十二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三、上訴案件的審理範圍是什麼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審理範圍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因此,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容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