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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征收土地補償標準2021年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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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在城鎮化建設方面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對於因建設需要失去土地的農民,政府會支付一筆補償款。這筆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和青苗費等。每年的發放標準都不大一樣,這和當年的土地年產值息息相關。那麼廣東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下面請看小編總結整理的這篇文章。

廣東征收土地補償標準2021年是怎麼規定的?

一、廣東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收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於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佔。

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被徵地單位支付徵地補償費,做好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安置、辦理戶口“農轉非”和農業稅核減工作,並採取其他有關措施,妥善解決補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問題。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其計算方法及標準為:

(一)土地補償費按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定倍數付給。其中:水田為四至六倍;菜地、旱地、園地和魚塘為三至五倍(尚未收益的園地為二至四倍);其他土地按旱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付給。

(二)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後需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其計算公式為:需安置農業人口等於徵用耕地的面積除以被徵地單位徵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安置補助費等於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乘以被徵耕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的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三)青苗補償費及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具體規定。

(四)依照前(一)、(二)、(三)項規定支付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徵地補償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補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或可將其中徵用水田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照當地經濟作物、魚塘等用地的綜合年產值計算。對農田水利設施按其實際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徵地補償款應該如何管理使用?

徵地補償費應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被徵用土地上屬於個人所有的青苗、附著物的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負責如數付給本人(含承包經營者)。其餘的徵地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集中統一管理使用,主要用於舉辦鄉(鎮)村企業,發展農副業生產,進行農用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其中安置補助費可安排一定比例資金,分別劃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補助和給不能就業人員作為生活補貼,或按需安置人員數量,轉撥給吸納勞動力就業的單位。

徵得村民同意和鄉(鎮)人民政府批准,被徵地單位也可將部分徵地補償費用於興建公共設施、興辦公益事業,但以不影響發展生產、解決被徵地農民生活出路為前提。被徵地單位擅自將徵地補償費用於非生產性開支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在廣東省徵地政策中,規定土地補償款按照被徵用土地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其中水田為五倍、旱地為四倍。安置費則是按照人口計算,每畝的安置費不得高於土地年產值是十倍。這些就是廣東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規定。另外,青苗費就是根據實際農作物的價值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