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