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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區分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17W)

搶劫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區分

法律中規定刑事犯罪的未遂與既遂的處罰不同,其中如果可以被認定為未遂犯的話,那此時就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針對這一點,實踐中對罪犯進行未遂的認定就顯得很重要了。不同的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區別不同,那這個搶劫罪的既遂和未遂該如何區分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搶劫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區分

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木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二、入戶搶劫的“戶”指什麼

這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裡所說“戶”,應理解為居民住宅,並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本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於搶劫罪的入戶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並罰。

搶劫罪在我國屬於重罪,因此在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時候,《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往往也是很重的。至於搶劫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區分,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對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法律中規定為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但這對犯罪分子來講也是很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