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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有哪些?

物業費 閱讀(5.75K)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裝置、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那麼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有哪些?

問題一遺留的房屋質量問題

法官們發現,房地產商遺留房屋質量問題,造成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矛盾,案件大約佔物業糾紛案件的10%-15%。

法官介紹,這類問題主要表現在:房屋工程質量在使用過程中不能令業主滿意,諸如房屋存在地面裂紋、煙道不暢、樓頂或衛生間滲水等,而開發商又怠於履行維修義務,對其應負的維修責任採取一等、二拖、三推的態度,保修期一過就“甩包袱”。這樣,業主在不能有效處理與開發企業之間糾紛時,將怨氣撒到物業公司身上,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維權。

對策:嚴把房屋交接關口 

一般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有房屋質保期限,可在交房後,業主不容易找到開發商,而物業公司時刻在與業主打交道。法院認為,由物業公司來解決業主房屋維修方面的問題,最方便也最經濟。建議物業公司在管理交接之時和開發商簽訂代為維修房屋的合同。

問題二: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 

這類案件大約能佔到70-80%左右。法官們在審理中發現,大多數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理由是物業公司沒有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服務質量不到位。許多業主在法庭上會向法院提交小區管理現狀的照片,比如沒有綠化、公共設施殘破,維修不及時,保安失職導致業主財產受損,等等。

對策: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 

在這個問題上,一定要注意解決每個業主反映的問題,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收費的工作人員不僅負責收費,更要負責聽取業主反饋的意見。比如丟車的問題,無論是自行車還是汽車,物業公司要通過服務保證一輛也不能丟,要不然會給業主留下一根永久的“小辮子”。

問題三:物業與業主溝通存障礙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係,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有的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是小區管理者,業主是被管理的物件;而業主則認為自己是主人,物業公司是自己花錢僱來的。業主與物業公司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各有理解,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認識就大相徑庭,這種觀念上的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溝通中存在障礙。

對策:要靠服務取得業主信任 

座談會上,萬合物業公司對巨集業花園的管理經驗得到了法院的好評。該物業公司的負責人李合祥介紹,作為第四任,萬合公司接管該小區時,小區裡垃圾遍地,綠化缺失,由於汙水管道被壓壞了,小區裡竟然有一條80米長、40來米寬的臭水溝。萬合物業公司先是在3日內恢復了小區裡的路燈設施,投入了2萬多元。接著又投入2萬元,挖開臭水溝,排清汙水、重鋪管道,暢通了小區的排汙系統,之後,保潔工作、綠化帶的補植、花池的整理都有條不紊地進行。最後完全取得業主的信任。

問題四:供暖溫度不達標 

供暖質量是個敏感問題,收採暖費可以說是令每個物業公司棘手的問題。採暖費對一些家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可最讓他們鬧心的還是供暖溫度達不到市政府規定的最低16℃,進而引發了大量業主以拒交採暖費為手段的維權方式。

對策:可聯合業主代表共同監控 

法院認為,對於供暖質量是否達標問題,政府雖然出臺了眾多的制度,提出了諸多的要求,但最大的問題是政府的監督力度不夠,也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建議物業公司可以聯合業主代表、居委會代表,在供暖期對供暖溫度進行監控。

問題五:物業漠視鄰里糾紛 

這種現象大約佔案件的5%左右。比如,某小區8號樓一、二樓業主因前一棟樓頂樓業主違章搭建,導致影響其採光。他們認為物業公司應當制止卻漠視不管,由此拒交物業費。還有的是因為樓上業主的暖氣或管道漏水導致其裝修、傢俱受損,他們認為物業公司應該負責維修,或樓上業主不維修就將責任轉嫁給物業公司,拒交物業費。

對策: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 

物業公司要主動與業主進行良性溝通,講道理、改進工作方式,或是協助業主解決問題,除一些極端特例的業主外,儘量不要直接採取訴訟方式解決,否則會使矛盾迅速升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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