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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縣勞動爭議兼職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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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以下簡稱兼職仲裁員)隊伍建設,發揮兼職仲裁員調處勞動人事爭議的積極作用,提高案件處理效能,擴大仲裁社會影響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紹興縣勞動爭議兼職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第二條兼職仲裁員是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從成員單位、司法、企事業組織等相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律師中聘任的從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人員。

仲裁委成員單位可推薦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備選人員。

第三條兼職仲裁員必須符合《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合格、身體健康、道德品行良好,無不良信用和行為記錄;

(二)熟悉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文書寫作能力及溝通協調能力;

(三)願意從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並能保證辦案時間;

(四)遵守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兼職仲裁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法履行仲裁員職責,公平、公正、高效地做好爭議案件調解仲裁工作;

(二)廉潔自律、遵守紀律,自覺接受仲裁委監督;

(三)不得在所聘任仲裁委擔任案件代理人;

(四)加強仲裁工作業務學習,每年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兼職仲裁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參加案件審理,享有與專職仲裁員相同的辦案權利;

(二)根據辦案數量,獲得辦案補助;

(三)參加各級仲裁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申請兼職仲裁員資格,採用個人報名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辦法。報名(推薦)人員經資格稽核,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勞動人事仲裁員專門培訓並取得勞動人事仲裁員資格後,由仲裁委根據工作需要,擇優選聘為兼職仲裁員。

第七條兼職仲裁員聘任期限一般為三年。兼職仲裁員在聘任期限內不得同時在其他仲裁委擔任兼職仲裁員。

第八條兼職仲裁員的聘任、管理、考核、解聘等具體工作,由仲裁委實體辦事機構承擔。仲裁委應建立兼職仲裁員花名冊,並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仲裁委根據仲裁業務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組織兼職仲裁員參加業務培訓活動。

第十條仲裁委指派兼職仲裁員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原則上每人每年辦案量不少於五件,不超過仲裁委專職仲裁員年人均辦案量10%。仲裁委應按照辦案數量向兼職仲裁員發放辦案補助。

第十一條兼職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應當主動說明情況,暫不接受新的案件:

(一)審理期限內外出二十天以上的;

(二)其他工作任務較重,不能保證案件審理時間的;

(三)因為健康原因難以參加案件審理工作的;

(四)承辦案件有兩件以上尚未審結的.

第十二條兼職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系本案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兼職仲裁員聘任期限屆滿前三十日,經本人申請,仲裁委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續聘。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續聘:

(一)未通過兼職仲裁員續期培訓考核的;

(二)其他不宜繼續擔任兼職仲裁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兼職仲裁員實行年度考核制度。仲裁委建立兼職仲裁員個人檔案,記錄兼職仲裁員的辦案、獎懲情況,作為年度考核和續聘的依據。

第十五條兼職仲裁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仲裁委年度考核為優秀:

(一)審理案件秉公執法,成績顯著的;

(二)總結審理案件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三)積極宣傳仲裁工作,有突出業績的;

(四)有其他突出工作表現的。

第十六條兼職仲裁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仲裁委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並計入年度考核:

(一)違反庭審紀律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審理期限內完成辦案任務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仲裁員培訓的;

(四)其他不認真履行仲裁職責的行為。

第十七條兼職仲裁員有下列行為的,仲裁委予以解聘並通報所在單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二)故意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三)玩忽職守,造成錯案;

(四)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五)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六)向案件當事人或與案件相關的人員洩漏案情、審理過程、案件涉及的商業祕密等,透露本人對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議的情況;

(七)在受聘的仲裁委代理案件,或在訴訟中代理自己曾審理過的案件;

(八)其它違法亂紀行為.

第十八條兼職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予以解聘:

(一)因個人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兼職仲裁員;

(二)經仲裁委指定參加案件審理,無正當理由拒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案件材料被盜、丟失、損毀的;

(四)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

(五)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行為的;

(六)在聘期受到拘留以上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及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因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項原因解聘的兼職仲裁員,仲裁委今後不再聘任。

第十九條解聘由仲裁委實體辦事機構提出,報經仲裁委同意後予以解聘。仲裁委對被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給予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仲裁委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寧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

應聘這份工作的求職者在應聘成功後,必須對根據紹興縣勞動爭議兼職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中各項條款多加的瞭解。特別是其中的工作要求及懲戒辦法,要儘可能的避免在工作過程中出現管理辦法中的違規行為,否則會有被解聘的風險。但一定要注意這是對兼職仲裁員的聘用規定不是正式的仲裁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