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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侮辱誹謗

網路安全 閱讀(1.64W)
網路侮辱誹謗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網路侮辱誹謗犯罪嗎

  謠言被轉發超過500次,構成犯罪;低於500次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佈。該司法解釋通過釐清資訊網路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該司法解釋子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