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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變更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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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一部新的法律法規的執行,都會經歷一個普法的階段,然後自上而下地普及、熟悉、學習。特別是與新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的人,會足夠重視其學習。下面,本站將重點介紹並分析與政府採購變更合同等問題相關的法條。

政府採購變更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政府採購合同的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即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立法目的

明確政府採購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的原則和條件以及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後責任如何承擔。

政府採購合同雖然是一種民事合同,由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但是,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依據是經過法定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確定的中標、成交結果,這個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變。基於政府採購合同的特殊性,必須禁止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同時,在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由於採購人或者供應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會導致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況的發生。在這種情況發生後,政府採購合同就不能繼續履行,必須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如果上述情況是由於採購人或者供應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基於以上考慮,本法對政府採購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本法規定的含義

本法關於政府採購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這是政府採購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的基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在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如果沒有出現繼續履行合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雙方即使協商一致,也不得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2、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這是採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無論什麼原因,一旦出現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採購人和供應商雙方都有義務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造成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採購人,也可能出自供應商,無論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變更、中止或者終止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就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執行本法關於政府採購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政府採購合同的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由採購人和供應商依法決定。

在本法起草過程中,對政府採購合同的變更、中止或者終止由誰決定的問題,存在著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由政府採購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另一種意見主張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批准。經過研究,本法採納了前一種意見,即要求在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當然,作為法定的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採購合同的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實施監督。

2、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採購人與供應商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決定。

綜上,通過對關於政府採購變更合同等問題相關法條的立法目的、具體含義以及在執法中應當注意的問題的介紹,我們瞭解到了新的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以及實際中運用的領域。如果想進一步瞭解這部法律法規的其他內容,可以諮詢專業人士,以加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