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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合同違約金比例法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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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合同違約金比例法律有哪些規定

採購合同違約金比例法律有哪些規定?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2、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違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後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但是,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於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同樣的,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於實際損失的30%),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在實際工作中,採購合同很容易產生糾紛,所以當事人在簽訂採購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各項條款事項約定的明確性,尤其在約定違約金的具體事項和金額時,要注意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之後,合同各項條款應約定明確,違約金比例不能過高或過低,也即不能超過損失金額的30%,也不能低於實際損失的30%。以上就是對採購合同違約金比例是多少問題的解釋,更多知識可以向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