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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對勞動仲裁提出管轄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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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對勞動仲裁提出管轄異議嗎
律師解析:能夠對勞動仲裁提出管轄異議,如果申請人發現仲裁委不具有管轄權,則能夠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該期限一般為15天。逾期提出的,用人單位能夠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情況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