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官司管轄權異議是不能夠提出嗎?

離婚 閱讀(2.61W)

一、離婚官司管轄權異議是不能夠提出嗎?

離婚官司管轄權異議是不能夠提出嗎?

離婚官司管轄權異議是能夠提出,離婚案件申請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所受理的離婚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該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

二、 管轄權規定內容是什麼?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很多人可能對於管轄權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主要還是因為管轄權問題是屬於專業的法學方面的一些知識,比如說在離婚律師案件當中,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是有管轄權的,如果確實管轄權存在問題的話,完全是可以提出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