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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不服可不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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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不服可不可以起訴?

經濟仲裁不服可不可以起訴?

仲裁以“一裁終局”為原則,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可以上訴。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認為裁決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法院將不再受理審查。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經濟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

1、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2)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檔案,指定一名仲裁員,無需仲裁費。如果委託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在拿到仲裁書之後,若是能提供證據說明仲裁裁決程式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或者仲裁結果存在嚴重不公平現象等,那麼是可以在拿到仲裁書之後的半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裁決的請求的,任何不滿足法定撤銷情形的,上訴請求並不會被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