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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救濟程式適用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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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救濟程式適用哪些案件

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救濟程式適用哪些案件

1、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兩類,一是小額案件,即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即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對於第一類案件,一般應當以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各項請求的總金額為標準確定是否屬於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對於第二類案件,該類案件一般不涉及具體金額,主要是指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產生的爭議。

注:請求額而非裁決額,總金額而非各單項金額。我們目前手頭收到的裁決以裁決額為準的也有。但從今往後,應該會按本紀要執行。

2、勞動者就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終結訴訟。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用人單位的抗辯應一併處理。勞動者起訴後撤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單位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或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者對於終局裁決不服的案件後,均應在開庭審理前審查是否同時存在撤銷仲裁之訴和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起訴,以便兩級法院就有關案件進行協調和溝通。

3、根據審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閱案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應當送作出原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辦理時勞動者應積極的提供自身的勞動關係證明,和勞動案件的證據。有利於我國的仲裁部門在調查和審理期間的工作效率,案件能夠更快速的進行辦理,確保相關的勞動糾紛能夠更快的解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