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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救濟措施是什麼?

仲裁 閱讀(1.51W)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救濟措施是什麼?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救濟措施是什麼?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救濟措施是向上一級部門來進行一個申請,或者是再次的進行一個申請仲裁,當然,如果說勞動仲裁的這個方法確實已經做不出來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跳過這個環節去法院訴訟。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注:已修訂為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滿足的條件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為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為依據,並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於仲裁的這樣一種解決爭議的途徑是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也就是仲裁法當中58條規定的,在當事人約定可以使用仲裁方式的情況之下,就可以申請仲裁,並且獲得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