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仲裁>

仲裁庭裁決可以先予執行嗎?

仲裁 閱讀(7.39K)
仲裁庭裁決可以先予執行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

你們現在的情況如果不先執行的話,你們的生活將會出現極大的問難,所以是可以申請先予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