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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給犯人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3.27W)

玩忽職守給犯人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一、玩忽職守給犯人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1、確有悔改表現

如果犯人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則視為“確有悔改表現”。

2、有立功表現

滿足下面的六條視為“有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4)項、第(6)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自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二、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玩忽職守就是工作人員對自己的職權不負責任,從而導致他人和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而對於這種情形只要危害的情節不大,而且認錯的態度比較好,那麼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是可以進行減輕刑法的,從而也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