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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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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證據調查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證據調查原則

1、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發生刑事案件撥打110,警察會立即出警。報案越及時,收集證據月及時。司法實踐中,延誤證據收集多是因為當事人報案不及時。
2、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發生凶殺案,先要在與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過排查逐漸縮小懷疑圈,確定重點嫌疑人。隨著情況變化,目的和計劃要隨著變更。
3、收集證據要客觀、全面。客觀,就是反對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全面,即要蒐集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也要收集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證據。
4、收集證據要深入、細緻。過於執勘查現場只發現尤葫蘆的屍體、凶器及門窗沒有撬痕。
5、依靠群眾與科學技術手段相結合。依靠群眾是因為任何犯罪都會留下痕跡。找更多的人調查,能收集到的線索就越多,瞭解案情就越全面。而不是將未經審判是懷疑告訴群眾,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喊口號,以輿論壓司法。科學技術在不斷髮展,要充分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取證和鑑別證據真偽。
6、嚴格遵守法定程式,注意保守祕密。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7、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儲存。原始證據不能長期儲存或者不能附卷儲存的,及時拍照、複製,並做詳細筆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