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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的仲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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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的仲裁依據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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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其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職務及工作單位,申請人的要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