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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與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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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調查取證與證據保全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著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為此,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會導致無法認定勞動關係。雙方不能確認勞動關係,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所以勞動者應注意入職之後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無法認定勞動關係時,勞動者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請周圍同事為自己證明,努力保障自己的基本權益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