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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員的披露義務

仲裁 閱讀(1.13W)
涉外仲裁員的披露義務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需要到專門的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在對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決之後,需要嚴格按照涉外仲裁執行。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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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員的披露義務

仲裁庭是當事人提請仲裁的爭議案件的審理者,如果仲裁庭的組成人員與爭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或者爭議案件本身具有某種聯絡,則有可能影響仲裁庭對爭議案件的正確裁決。因此,涉外仲裁規則確立仲裁員的披露義務,以保障仲裁庭的組成以及仲裁權行使的正當性。

涉外仲裁規則在確立仲裁員的披露義務後,也賦予雙方當事人相應的對仲裁員申請回避的權利,即當事人對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具有正當理由的懷疑時,可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要求仲裁員迴避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