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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如何披露資訊?

經營管理 閱讀(2.92W)

一、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如何披露資訊

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如何披露資訊?

上市公司披露資訊的平面媒體主要是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一些專業報刊,如《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中國改革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證券市場週刊——(紅藍)》等證券類報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全文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巨潮資訊網釋出。當前,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也可以在這兩個網站找到。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指定報刊和網站,找到自己需要的資訊。

公告稽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實行事後稽核,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前稽核。

資訊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場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條件,這種資訊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僅是對上市公司的客觀要求,更是對市場監管的客觀要求。

二、義務人違規披露資訊的後果

資訊披露的事務管理:

(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註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在資訊披露工作中的職責

1、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資訊披露義務:

(1)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2)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3)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這裡說的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2、在上述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1)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2)該重大事件已經洩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3)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負在資訊披露工作中的職責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資訊披露檔案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面稽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四)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資訊披露中的義務

1、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

(2)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何一個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

(3)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的;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通過接受委託或者信託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託人情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五)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資訊披露中的義務

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檔案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相關方的義務

三、私募基金義務人資訊披露的相關法規

《上交所融資融劵交易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餘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資料。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資料,向市場公佈以下資訊:

(一)前一交易日單隻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資訊,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資訊;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資訊。

第四十八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

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義務人如何披露資訊呢?通過閱讀上文,我們不難得出答案。按照法律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在銀監會、證監會指定的媒體渠道上公佈私募基金的運營情況和高層人員的聘用情況。另外,義務人若是違規披露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因此,義務人應當對內容真實性負責。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