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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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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仲裁的時效,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的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