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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 閱讀(1.9W)
案外人提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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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能否提出執行異議

有關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的法律規定可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的相關條款: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式終結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