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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迴避形式包括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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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員迴避形式包括哪幾種

仲裁員迴避形式包括哪幾種

(1)自行迴避。自行迴避即仲裁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的迴避事由,從而主動提出迴避的請求。仲裁員的自行迴避,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該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自行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2)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應當迴避的事由,有權提出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申請。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理由,並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既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仲裁法第3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由仲裁委會員主任決定該仲裁員是否迴避。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其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另外,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因迴避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按照仲裁法的規定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主要包括仲裁員死亡、生病、被除名以及拒絕履行職責等情形。

二、仲裁員迴避利害關係概述

從廣義上講,仲裁員迴避中的近親屬關係等都可以歸納為利害關係。從狹義上說,利害關係通常指的是仲裁員與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存在著某種經濟利益上的關係,或者案件的結果與仲裁員可能存在經濟利益上的關係。

無論仲裁法律還是仲裁規則,都沒有對利害關係作出明確的界定,也都沒有列出具體的種類。那麼,如何來把握利害關係這一關鍵問題呢?筆者以為,之所以利害關係的仲裁員應當迴避,是因為他在仲裁案件的審理中有可能不獨立和不公正。這裡說的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非已經發生了不獨立、不公正的情節。只要當事人對該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正當的懷疑,就可以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當然,提出懷疑的當事人應當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據。該仲裁員是否應迴避,則應以一個合理的第三人的立場來認定。

仲裁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不過相比於訴訟,實踐中選擇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的人還是比較少。一般仲裁委員會在處理糾紛的時候,作為仲裁員如果與所要處理的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關係,比如與當事人有親戚關係等等,那就應該回避的形式,就包括了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