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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員迴避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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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員迴避的形式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仲裁員迴避形式

1、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應當迴避的事由,有權提出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申請。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既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
2、自行迴避。自行迴避即仲裁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的迴避事由,從而主動提出迴避的請求。仲裁員的自行迴避,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該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自行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