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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構成尋釁滋事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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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構成尋釁滋事罪判決嗎?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構成尋釁滋事罪判決?

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損毀他人財物構成尋釁滋事罪,判決立案標準以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損壞財物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個罪名在主觀和客觀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重合。

1.從主觀方面看,都是故意、希望或者放任某種結果的發生。尋釁滋事罪一般為無事生非,是通過損壞他人財產來達到自己逞強好勝、耍威風的最終目的;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一般為事出有因,可能是出於報復、洩憤或其他原因,但最終目的是為了損壞他人財物。是否有因,應從“因”的原因力上分析,如果原因力較弱,即社會普遍觀點認為“因”不能成為損壞財物的客觀理由的,應當認定為無事生非,屬於尋釁滋事;反之,則認定為事出有因,屬於故意毀壞財物。

2.從客觀方面看,都造成了財物的損毀,侵犯了公私財產權。兩罪最明顯的不同之處是尋釁滋事罪的入罪門檻是造成公私財物損失價值人民幣2000元以上,而故意毀壞財物罪是以造成公私財物損失價值人民幣5000元以上為起點。

3.從侵犯的物件和客體上看,尋釁滋事罪通常沒有特定的侵犯物件,侵犯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而故意毀壞財物罪通常有特定的侵犯物件,侵犯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權利。

三、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行為人故意損毀他人財物達到二千元以上,就已經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但是根據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行為多種多樣,如果存在尋釁滋事期間同時損毀他人財物,則符合加重處罰的判決認定標準,情節嚴重甚至可能判處五年以上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