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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進派出所處理時限是多久?

治安管理 閱讀(2.48W)

打架事件在社會上時有發生,通常我們都會報警處理,等待警察的進一步取證、問詢,最終的刑罰要根據造成的後果、傷情、損失來判定。這類案件是有處理時限的,那麼打架進派出所處理時限是多久呢?下面我們就具體看一下。

打架進派出所處理時限是多久?

一、取證期限在辦案期限內,一般為30日。

對於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公安機關辦案期限為30日,最長不超過60日。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公安派出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是這樣的:

1,初步調查,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或者110派過來的警情,先進行調查,包括對嫌疑人(就是打人的人),被害人(就是被打的人或者被盜的人等)就案件發生,發展,結果,原因,手段,時間,地點等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固定證據,這個時間一般為三個工作日左右。

2,進一步調查,這期間對證人,及其他可以證明案件情況,瞭解案件事實的人進行調查進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實,這期間一般為8天。涉及到傷情的可以對傷情進行鑑定(就是平時說的傷害鑑定),或者損失物品(價格鑑定)。精神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3,審批,辦案人員根據案情,對照法律條文,拿出處理意見,逐層審批。

4,處理,對嫌疑人進行處罰。雙方對處罰不服的可以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需要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才能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決定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被處罰人是提請行政訴訟還是申請行政複議,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取消行政複議前置的程式,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救濟渠道的權利,通俗地說,就是被處罰人可以跳過複議程式,直接進行行政訴訟,司法部門也不用像以前一樣,必須有複議結果才能立案的程式,這樣可以使公民能自主選擇相應的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

無論如何打架鬥毆都是不對的,不僅會使參與的各方收到身體傷害,更會產生嚴重的法律後果。打架進派出所處理時限結束後,公安機關就會給出處罰決定,無論輕重必須承擔。在面對衝突時,希望大家都能理智的解決問題,當我們的人身權益收到傷害時,也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相信法律的公正判決,而不是依靠打架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