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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認定及處罰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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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踐中,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不同的,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有策劃者、組織者,有參與者,有教唆者,有被教唆、被脅迫、被誘騙者等。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認定及處罰是怎麼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說,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為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兩人或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共同行為具的特點:第一,主觀方面,各個主體都有共同的故意。第二,客觀方面,主體上必須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分別處罰,是指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根據他們的違法情節,明確應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對起主要作用的組織者、策劃者和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的行為人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處罰。

起主要作用,是指組織、策劃、領導、指揮的人,按照他所參與的全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應當比照處罰最輕的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起輔助作用的人,應當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人,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教唆,是指以勸說、煽動的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脅迫,是指用威逼、強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誘騙,是指用引誘、欺騙的方法,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即可處罰,即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共同違反了治安管理行為,一般是屬於兩個人或者是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行為,對於此處罰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要結合雙方在案件中起到的主要作用來進行判定,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