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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兩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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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兩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責任如何認定?

對兩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責任如何認定?

對兩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責任的認定方式是:實施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全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為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二、構成兩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全是達到我國相關法律中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為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有客觀的事實。首先,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行為違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論各行為人是以作為還是不作為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為條件,互有聯絡,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再者,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3、主觀要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由於教唆,脅迫或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往往是在違法行為中起領導或主要作用,所以對他們按其各自的相應行為嚴厲處罰。我們是要從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幾個構成要件具體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