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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客體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1.33W)

社會上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的特點,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這種行為是會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但是要想以該罪進行定罪處罰,就必須要滿足該罪的客體要件,那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客體是什麼呢?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客體是什麼

一、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客體是什麼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時,也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打擊本款規定的犯罪行為,首先能夠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殘,其次可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體,社會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體。

本罪的物件是未成年人,但是與《刑法》262條第1、2款的規定不同,本罪的犯罪物件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擴大了保護的範圍。

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與拐騙兒童罪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262條第1款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實踐中,很多不法分子首先拐騙一批未成年人,然後組織其進行違犯治安管理的活動。由於拐騙兒童罪的客體必須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客體是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因此當行為人拐騙14週歲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又組織他們進行違犯治安管理的活動時,只能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這兩罪產生競合的問題是在客體均為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時。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先行的拐騙行為是後續的組織行為的手段,而後續的組織行為則是目的行為,且在行為人的主觀上具有牽連性,因此構成牽連犯,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刑法》第262條第1款規定的拐騙兒童罪的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則有兩個量刑標準,一般情況下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節嚴重時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我們認為在案件不具有嚴重情節時,對行為人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處罰;反之,則應按照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實施拐騙兒童行為的時候並不是以組織其進行違犯治安管理活動為目的,而是在將未成年人拐騙到手後起意,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犯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則顯然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並罰。

由上可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客體是一個複雜的客體,它不是單一的,它既會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還會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一旦涉嫌該罪,都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情節嚴重,被判處的刑罰就是越高,但是無論被判處多少年,都是要處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