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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損毀為目的盜走他人財物該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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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該認識到,按照有關規定,股票投資者必須先在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然後可以通過電話等方式向自己所開戶的證券公司下達代為買進或賣出有關股票的委託指令。因此只要掌握了特定股票投資者的股票交易資訊,就可以控制、買賣、處置該投資者的股票。本案中當事人利用事先竊獲的陸某夫婦的資金賬號和股票交易賬戶密碼,非法祕密侵入並修改了股票交易賬戶密碼,而這個密碼不為被害人所知,這就等於當事人非法控制了陸某的資金和股票,非法佔有了他人財產

以損毀為目的盜走他人財物該如何定性?

其次,當事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作為犯罪主觀要件的犯罪目的,其實際查證並非易事,往往需要通過行為人已經實施的客觀行為和從相關的事實中去進行推定。推定並不是主觀臆斷,而必須根據既有的事實,排除得以確證的特殊例外情形,運用三段論的邏輯推理方式去證明犯罪的目的。本案中當事人並沒有交代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從其實施的一系列行為如事先竊取密碼、修改密碼等中可以推定當事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第三,不管當事人的目的是洩憤,還是毀壞財物,都不過是推動當事人實施盜竊行為的內心起因,即犯罪動機。犯罪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不能因為當事人有這種動機目的就改變行為的盜竊性質。

第四,竊取財物後予以毀壞,只是行為人實施盜竊後對其所取得、控制的財物的處置。這同竊取財物後把贓物賣給他人、送給他人或自己直接消費具有同樣的性質。這種毀壞行為是盜竊罪的不可罰的事後行為,不應對其進行單獨的評價,因而當事人的“惡意交易”行為不構成獨立的故意毀壞財物罪。

綜上所述,行為人以損毀為目的盜走他人財物的,首先主觀行為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無論盜走後採取損毀還是其他處置措施,都符合“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自己或第三者所有”,區分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要分析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意思,是否具有利用意思。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將財物盜走時已構成盜竊罪既遂,其後的毀壞行為屬於盜竊罪的事後不可罰行為,不再單獨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