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節較輕的,處拘留五日,可並處罰款二百元;
(二)情節一般的,處拘留七日,可並處罰款二百至五百元;
(三)情節較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檔處罰:第一,處拘留十日,可並處罰款五百元;第二,拘留十二日,可並處罰款五百至一千元;第三,拘留十五日,可並處罰款五百至一千元。
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如果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裝置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對他人的東西造成了破壞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的,故意毀壞財物還需要接受處罰,故意損毀他人財物如果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毀壞財物情節嚴重的,法院審理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案或其他的刑事案件,審理時間其實某種程度上都得考慮到案件的難易程度。而且,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案屬於公訴案件,在公訴方起訴之前,犯罪嫌疑人主動履行了民事賠償責任的,也不能免於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