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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他人財物幾十元如何處罰?

治安管理 閱讀(1.86W)

一、損毀他人財物幾十元如何處罰?

損毀他人財物幾十元如何處罰?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和當事人協商好賠償的,不再拘留,如果沒有協商好,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般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會有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就是不構成犯罪。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的規定拘留、罰款。”

那麼第二,這構成刑事犯罪。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那麼他就構成了犯罪。那麼這裡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了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了或損壞公私財物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數額較大”一般是一萬以上不滿五萬;“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如果構成犯罪,則涉嫌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破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物件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法分則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人的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也是在達到了一定數額標準或者符合規定情形之後,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自然,之後也就會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對行為人做出相應的處罰,但這個時候必須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數額或情節,做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