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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公安處理程式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1.11W)

都說打架鬥毆違法,學校裡也一直都是對打架鬥毆持禁止態度,但卻沒有人切切實實說過到底打架鬥毆之後回事怎樣的處理程式,那麼,打架鬥毆公安處理程式是怎麼樣的呢?本站小編來帶你瞭解你說不知道的打架鬥毆的處理程式。瞭解打架鬥毆之後有利於我們規避我們不想要的結果。

打架鬥毆公安處理程式是什麼?

一、打架鬥毆公安處理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調解處理。

對於一般的打架鬥毆,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進行立案偵查。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是造成結果很嚴重的那就會進行處罰甚至是立案。不過對於學校的學生來講,打架鬥毆只要後果不是很嚴重最多也就是記過,但是處於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本站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