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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律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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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對律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合法?

公安機關對律師採取強制措施是否合法?

公安機關對律師採取強制措施是合法,公安機關實施刑事強制措施的五種型別

1、拘傳

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拘傳首先要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的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證後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一次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適用物件與取保候審相同。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證人也不能交納保證金時,採用監視居住的方法。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4、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則是怎樣的?

合法性原則,也有稱之為形式法定性,指各種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適用物件、條件、審批程式和期限來行使。“刑事程式合法性原則首先要求公權力干預個人基本權利必須具有合法的授權即主體合法,其次要求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公權力的干預行為均應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式要件,程式行為的後果具有明確性和必然性。”

必要性原則,也稱之為內容正當性,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強制措施時,確實是基於保證某一案件訴訟程式的持續、穩定執行所必須。“換言之,就是所採取的手段及方法不僅有助於目的之實現,而且為實現目的所不可缺少,否則就違反必要性原則。”

比例性原則,又稱禁止過分原則,或者相當性原則,是指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種類與期限,要求與被適用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和所涉及犯罪事實的輕重程度相適應。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公安機關是對於犯罪嫌疑進行審查的,在這個過程當中的話,一般情況是可以採取一定的強制性的措施的,強制性措施的物件是不論身份,即使是律師的話,如果律師存在著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的話,也是可以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