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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資產能否採取強制措施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企業的資產如果被依法保全的,對企業資產可以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對企業資產能否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