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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採取催告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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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採取催告措施嗎?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採取催告措施嗎

1、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採取催告措施的,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催告的例外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2)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汙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行政強制執行其特徵是: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應該說絕大多數的行政決定在強制執行之前都會先進行催告,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其實,如果對行政單位做出的某些行政決定不滿意,或者自己的情況比較特殊的話,應該第一時間跟工作人員溝通,到行政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話,對自己就很不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