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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舉證期限是多久

證據調查 閱讀(8.5K)

一、涉外民事案件舉證期限是多久

涉外民事案件舉證期限是多久

舉證期限如果有法院指定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二、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關於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270條專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149條、第176條的限制。”這就是說,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6個月;審理涉外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3個月。簡言之,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時間的限制。

舉證的期限一般是不少於三十天的,法院對於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一般沒什麼時間限制,可以進行一定的延期。舉證的方式,一般是由誰提前訴求,誰進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