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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時的注意事項

證據調查 閱讀(9.95K)

律師調查取證時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點:
1、調查取證時注意證人心理。應當注意建立溝通的氛圍,取得信任;取證前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法定義務,表示會為證人保密,不會向案件無關的人員透露取證內容;在調查時,注意觀察證人的神色和心理變化,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最後,瞭解證人是否願意出庭作證,告知必要的時候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證人保護,以打消證人出庭作證的顧慮。
2、調查取證時注意合法性。做好同步錄音錄影,保障取證內容與筆錄內容一致性;調查取證的問話要避免誘導式的發問,預設前提的發問,防止取證內容不合法;證人取證時,除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或有監護義務的人員外,應當避免有其他人員在場,尤其避免其他證人同時在場;筆錄最後由證人逐頁簽名確認,塗改處捺指印更正。
3、調查取證的過程應當合理規劃。詢問證人開始時,可以簡明瞭解證人身份情況,在告知法律義務後,表明律師希望瞭解的事項,引導證人儘快進入主題,控制談話的話題相關性與時長。
4、調查取證時注意獲取其它佐證。在調查取證時,證人往往會提出有物證、書證、電子郵件等證據可以佐證,律師應當及時提取,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
《律師法》第三十二條 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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